按照香港公司法例154條,每間有限公司必須委員任一名公司秘書。公司秘書可由其中一名董事兼任,但公司秘書必須為香港居民或香港註冊公司。但只有一名董事的私人有限公司的董事,不得兼任該公司的秘書。公司秘書並不是董事或高級行政人員之私人秘書。
公司秘書的主要職責包括: